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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深圳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

2003-12-4 8:21 深圳特区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订案)》日前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通过。本月起,市财政部门正式履行行业行政管理职能。昨天下午,深圳市财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对《条例》的修订进行了深入的专业化分析,并公布了一系列新的行业监管措施。

  《条例》一个引人注目的特点在于引入专家委员会制度,规定市财政部门在对注会行业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处罚前,应当听取三大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其中“审核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提供咨询,“调查委员会”负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调查报告,“责任鉴定委员会”负责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责任鉴定并提出处罚意见。专家委员会成员将来自三个方面:政府部门、专业人士和具有社会信力的专家。其中,审核和责任鉴定委员会明确规定要由不少于1/3的注册会计师和不少于1/3的相关行业专家组成。据了解,该项制度是深圳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将专业化管理方式引入注会行业管理中,从而有效解决了对注会行业的管理深度问题。

  为了理顺注会行业管理体制,新《条例》在诚信建设方面增加了三大内容:电子化备案、业务报告双签制、建立诚信档案。根据这些规定,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实现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电子化备案,行业监管部门将可以随时通过电子备案对事务所出具的各项报告进行检查,从而为行业打假和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持。

  据市财政局总会计师黄亦平介绍,《条例》修订大幅增加了有关注会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内容。《条例》首次划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取消“风险基金”,严格了执业保险制度,从而保护了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改善了注会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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